摘 要:家庭养老有多种界定,从特征、形式、模式、文化等视角有诸多阐述。我国家庭养老经历了形成、发展、强化、转变、现代化等阶段,虽然家庭养老的基础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都发生了变迁,但在很长时间内都会是我国养老的一种主要方式。
家庭养老已有较多的相关研究,如家庭养老问题的描述、运行机制的探讨、变迁因素的分析等。本文探讨家庭养老的内涵及其历史,有助于系统理解家庭养老问题的根源,为深入分析家庭养老提供前提和基础。
一、家庭养老的内涵
家庭养老的定义涉及诸多具体的问题,如谁来养(配偶、子女)、养的内容(物质供养、日常照料、精神抚慰以及特殊需求)、经济支持来源(家庭、社会)、养老地点(家庭、养老院、社区)、养老方式(子女侍奉、老年护理人员)、养老时间(60岁以上、丧失自理能力时)等。着眼点不同,对于家庭养老概念的界定也就不同,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亲情说,认为家庭养老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亲情养老,强调了家庭养老的供养主体;二是方式说,认为家庭养老是一种养老方式,是一种具体的养老运作机制,强调的是家庭养老的模式和运作方式;三是家庭说,认为家庭养老就是家庭或家庭成员支持的养老,强调家庭是养老的载体和主体;四是文化说,从强调家庭养老的文化内涵出发,将家庭养老定义为“由家庭成员承担养老责任的文化模式和运作方式的总称”。家庭养老模式是以血缘为基础由家庭成员承担责任的一种养老模式,而家庭养老方式则是指家庭成员履行养老责任时的运作方式。这些定义有的强调家庭的亲情特征,有的强调以家庭为载体的养老形式,有的强调家庭养老的文化模式。
家庭养老内涵的界定远不是一个定义所能承载的。价值观念、经济结构、家庭结构、政策导向等变化,会影响家庭养老模式的变迁;住房条件、生活方式、健康状况、邻里关系等因素会直接影响家庭养老方式的运行,从而表现出多种形式。我国家庭养老在照顾主体、居住方式、经济支持来源、代际关系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未来的家庭养老从模式和方式上都将呈现多元化的变迁,将在不断的调适中再生和创新。
二、家庭养老的历史分析
在人类历史上,养老一直受到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和产品的分配关系直接决定了养老的类型。在原始时代,低生产力水平决定了财产共有,生活资料平均分配,生活于其中的老年人与其他成员一样获得同样的食物,供养者和被供养者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只要是这个血缘群体当中的一员,在能劳动时都有供养他人的义务,而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又都享有被供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按群体成员资格确定的养老类型。当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产品的分配出现了两条线:一是有劳动能力的生产者之间按劳分配,二是生产者把所得的社会产品分配给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和小孩等。这样一来,供养与被供养的界限就分明了,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成为划分的标准,形成按劳动能力确定的养老类型。当生产资料私有制占据统治地位之后,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取代了原始时代的对偶家庭,供养与被供养的标准不再是成员资格,也不是是否参加劳动,而是对财产的占有关系。老人在家庭中占有生产资料,是家庭财产的占有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拥有养老的主动权,形成了按财产关系确定的养老类型。此时,源于家长所有制的家庭养老正式出现在历史的舞台。
结合历史发展,我国家庭养老经历了形成、发展、强化、转变、现代化等阶段。
1.形成阶段。家庭养老在形式上需要家庭这种基本形式的出现,而在条件上,又需要家庭中子女具有赡养老人的资源保证,在观念上则需要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念和思想基础,而这三者在先秦时期得以具备。首先,在家庭形式上,中国在周代基本上形成了宗族性的家长制个体家庭。从殷代到周代,宗法制家族形成,并与国家政权结合,形成了家国合一、家族等级制与国家行政等级相一致的结构;个体家庭置于宗族之中,也受到了宗族的影响,包括老人的赡养等家庭事务;赡养老人的家庭形式和宗法制度这种支持形式都已经具备。其次,在条件上,子女数量和生产力水平达到了家庭赡养的条件。在生产力水平上,当时一个家庭耕种上百亩田地,足够一个家庭的生存,也使子女在家庭内解决老人的资源得到了保证。再次,在观念上,养老的思想基础已经形成。《论语》《孟子》等著作中对孝的阐述,说明家庭养老的思想基础已经形成,也说明孝观念成为社会道德,形成了约束子女孝养的舆论氛围。
2.发展阶段。两汉到唐末期间,国家全面介入家庭养老,从国家制度层面提升老年人的地位,通过法律法规加强家庭养老关系。在敬老形式上,朝廷举行养老之礼(指的是敬老之礼),起到一个示范作用,也宣示着“以孝治国”的方略。除了统治者的示范之外,民间也规定了相应的敬老礼仪,如恢复乡村的饮酒之礼(即敬老之礼),这使得整个敬老养老的形式上得到了国家和民间的一致认可和强化。在实际的操作层面,国家通过赐予老人官职、爵位或象征性的物品提升老人的地位,通过减免老年人本人的徭役、税负以及减免其子女的徭役负担等措施强化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两汉至唐时期国家的全面渗透,使家庭养老在制度层面获得了政权的大力支持,也使家庭养老有了一个良好的外在环境。
3.强化阶段。在宋、明时期,传统道德得到了高度宣扬和强化,“三纲五常”成为封建社会至高无上的伦理规范,被置于神坛而宗教化,家庭养老的理念也被绝对化。在“三纲五常”中,强调父为子纲,孝养父母不再单单是经济上的扶养,而是在供养的行为中体现孝的理念,“理”成为家庭养老的纽带,而不是责任与义务,也不是血缘关系。经过理念化的家庭养老使得家长的权威得到极大地加强,而对子女养老要求也从养老、尊老、敬老转变为至孝。在家长制中家庭中,“家无二尊”是基本原则,而在两宋及之后,这一点得到进一步的强调。
4.转变阶段。1840—1949年间,家庭养老进入转变阶段。近代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变,思想上也经历了一个激扬清浊的过程。家庭养老的行为虽然没有太大的起伏变动,但支持家庭养老的思想基础受到了质疑和抨擊,以“三纲五常”为伦理基础的孝文化受到全面的审判。在社会变革之时,维护封建社会等级秩序的孝道观念成为批判的对象,其中束缚社会发展、桎梏国人个性等不合理的观念逐渐被人们所抛弃。家庭养老运行的文化动力受到了质疑,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自然,依此运行的家庭养老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
5.现代化阶段。1949年之后,支持家庭养老的传统孝道观念(尤其是与封建等级制度关联的一些孝观念)被屡屡批判而从人们脑海中退出,为家庭养老的现代化转型扫除了思想障碍。执政党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和为了巩固政权和加强经济建设而设的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家庭养老的转变。在法律上,《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强调父母抚育子女的责任和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法律上加以确认,为新型家庭代际关系的建立树立了法律保障;在制度上,城市退休金制度的普遍实施迈出了传统家庭养老向现代家庭养老转型的重要一步。此外,经济制度、教育制度、文化制度的建立对传统家庭养老的转型也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作用。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人们对生活的追求从温饱转向质量的提升,老年人养老的内容和形式的需求也发生变化,农村家庭养老面临诸多挑战,而中国也加快了养老保障体积的建立和完善的步伐。截至2020年,我国已经建立了覆盖全体国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标志着中国家庭养老向现代化的进一步推进。
三、家庭养老的前景探讨
家长所有制家庭的出现拉开了家庭养老的序幕。在我国,家庭养老经历了形成阶段(先秦时期)、快速发展阶段(两汉至唐末时期)、强化阶段(两宋至清末)、转变阶段(鸦片战争后至解放战争后)和现代化阶段(1949年之后)。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家庭养老具有独特的政治性、精神性和责任性特点,具有以“家国同构”为支撑的政治基础、以小农经济为依托的经济基础和以孝道文化为纲领的文化基础等坚实的支持因素,尤其是家族主义和孝道文化,使家庭养老内化为国民性格的一部分。因此,尽管家庭养老的基础发生了嬗变,但家庭养老依然是许多人的追求和向往。家庭养老的漫长历史和政治、经济、文化等支持因素的长期作用,使家庭养老成为国民的一种超越社会变迁的精神追求。尤其是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基础还很薄弱,远不足以完全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养老需求主要依赖于家庭供给。因此,农村家庭养老在未来很长时间内都具有坚实的存续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