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老年,人们一般会退出劳动力市场,有正规工作的人不再获得工资性收入转而依赖相对较少的退休金来生活,随着年龄的进一步增加,他们的生理和精神健康状况一般会恶化,患病的风险提高,日常生活甚至无法自理,需要他人看护和照料。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很难独立维持以往的体面的和方便的生活状态,属于社会相对弱势的群体,他们首要面临养老服务由谁来提供的问题。因此,养老服务问题应该成为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一直以来,社会关注的焦点都放在了养老金的积累和替代率上。应该承认,养老保险起到了可供老年人退休后生活资金来源的蓄水池作用,在生命周期内地收入进行平滑,但是,这只是养老服务所需财力的一部分。现有的养老方式主要有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等。养老服务的关键在于稀缺资源的配置,即所使用的人力、物力、财力如何分配和使用。在“未富先老”的中国,如何有效地处理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问题,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由于养老服务中人力、物力、财力来源的差异,现有的养老方式可以分为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等,这些养老方式有各自的特征和适用范围。大力推行社区居家养老,是年轻家庭成员的工作需要与“孝为先”传统的权衡,也是机构养老的成本与老龄人口的经济承受能力的权衡,更主要地是社区居家养老的诸多优势。
对家养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评述
家庭养老形式自封建社会就开始存在。传统中国社会有“养儿防老”的说法,意思是父母利用各种家庭资源把子女抚养成人,待到老年后,子女等继承人,主要是儿子来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依靠子女是家庭养老最为普遍的形式。其实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加,生活自理能力逐渐下降,真正需要他人照料的年龄,通常更晚一些。在农业为主的社会,由于子女较多,并有着相对充裕的非生产活动时间,还存在着各种法律和社会规范来惩罚子女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养老没有成为大的社会问题。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的焦点。老年人的子女多属于劳动年龄人口,面临着职业和工作劳动时间的限制,通常无法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和足够的日常照料时间。农村的家庭养老受到的冲击较晚,但是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使大量农村年轻劳动力流动到城市打工,产生了子女在外而长辈在家的模式。这些都导致了子女养老的较难实现。另外,计划生育政策施行时期的父母已经步入退休年龄,那一时期出生的人口基本也成家立业,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和核心化。依靠子女的养老形式受到了挑战,变得不现实起来,以至于城市和农村家庭中出现了很多“空巢家庭”,老年人面临着身边没无人陪伴照料的境地。除了子女,家庭养老中,充当照料人角色的还有配偶或其他亲友。在这种纯粹的家庭养老形式中,照料人为老人提供了各种服务,属于家庭内部的产品,通过照料人提供的劳动和物品来实现,服务过程中基本没有货币形式的报酬,是非市场的行为。
除了家庭养老之外,主要还有机构养老。机构养老在中国古代就出现了,如宋代的“福田院”以及元代的“济众院”。机构养老以政府以及民间慈善组织为主办机构,其接纳的服务对象也以鳏寡孤独、贫困、残疾等特殊老年人群体为主,其资金来源为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不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公社时期对农村的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各乡镇都兴建了敬老院。改革开放以来,敬老院的数量和规模得到巩固和发展,基本上每个乡镇或者城市街道都有政府民政部门主办的敬老院(或社会福利院)。城乡敬老院以接纳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人员,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或集体筹款。最初,城乡敬老院的服务群体均为上述特殊老年群体,之后为了增加运营资金,或者充分利用空闲的养老床位等资源,这些公办的养老机构也逐渐接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由于公办敬老院收费较低和设施齐全,也因为子女无法承担有效的照料老人功能,其需求方面存在激烈的竞争,在很多地方出现了公办养老院“一床难求”的情况。但是,由于公办敬老院的性质和特点,不可能满足正常老年人群体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提供有了现实的需要,一些以营利为目的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始涌现,如“老年公寓”等,收费水平以市场为导向。政府部门也逐渐完善了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规范。进一步地,一些原有的公办敬老院也改革为公办民营的形式。
社区居家养老的优势
由于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不能充分解决养老服务供需之间的矛盾,社区居家养老应运而生。这种养老方式介于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之间,指老年人在家中居住,由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实质上属于家庭养老的扩展,是其所需的支持资源向社区的延伸。社区居家养老具有必要性,不仅可以节约集中建设养老机构的公共开支,还符合传统的养老文化,可以充分利用家庭支持,保证老年人家庭自身的独立性。一些发达国家也开始限制社会养老机构的数量和规模,改进社区服务质量、对养老的家庭给予补贴来鼓励家庭就地养老。
社区居家养老不仅具有必要性,由于社区是老年人的主要活动空间,推行社区居家养老也有了现实可行性和前提条件。有研究表明,从居住小区,到社区和街道,老年人的活动空间依次减少,距离社区中心1.5公里范围是最主要的活动空间。随着距离扩大,老年人活动空间缩小,不同层次老年人对社区为服务有不同的需求。老年人需要的基本和必要的服务项目,如餐饮服务、日常购物、洗衣、理发、保洁等,一般都可以在社区范围内找到供应商。具备完善和便利的服务设施、有相应规模的生活社区,更容易开展社区居家养老。
提供养老服务,不只是家庭或者政府独自承担的职责。各种养老形式,都各有利弊,并非相互独立,因此,理想的状况,政府、市场、社会和家庭都应该参与到养老服务的提供中。重点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并注意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