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好多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条款,这种条款有效力么?”
“法官,这养老服务费一次性需要支付的也太多了,养老机构跑路了可咋办?”
“法官,家里老人在养老院受伤了,养老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官,我们兄弟姐妹之间都有赡养协议了,老爷子住养老院的服务费谁来支付?”
请大家关注大兴法院“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以上问题均有答案。
近年来,因养老机构、入住老人、送养人之间因履行养老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日趋增多。11月3日,大兴法院召开“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对该院近三年审结的此类案件的主要特征、突出问题及防范建议进行分析,发布五起典型案例并提出建议,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机构规范经营,有效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助力老年人安度幸福晚年。本次通报会由大兴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芳芳主持。
多数纠纷由服务费和人身伤害引发
“近三年,大兴法院共受理涉养老机构民事诉讼案件189件,其中涉老年人权益纠纷案件93件,多数案件系因服务费引发的纠纷,因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引发的纠纷案件居其次。此类案件当事人争议较大,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占比不高。”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凤云对该院近年来审理的该类案件的总体情况进行了通报。
四个问题是纠纷难以化解的主因
“通过对近年来大兴法院审理的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和梳理,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方面:养老服务机构履行养老服务合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过错认定难;养老服务合同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情况普遍存在;养老服务合同中养老服务机构相对方主体不明确;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收取养老服务费周期长,送养人和入住老人财产权益风险增高。”大兴法院安定法庭庭长张凤华分析了纠纷难以化解的主要问题。
通过五个典型案例释法明理
大兴法院采育法庭副庭长宋杨、庞各庄法庭法官助理刘盼盼分别对五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在养老服务合同中存在不合理免除养老机构责任、加重入住老人和送养人责任格式条款一案中,法院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不予采纳。在养老机构发现老人身体出现状况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一案中,法院认定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养老机构未对生病老人采取紧急救助措施,以此判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老人一次性交付了多年服务费后,养老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的案件中,法院认定解除合同,养老服务机构退还全部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在入住老人于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受伤一案中,法院从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行为是否系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发生了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进行审理,确认养老机构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养老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人以子女之间存在赡养协议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一案中,法院认定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由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人支付服务费,双方之间的赡养问题应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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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纷止争”法院有何建议
为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兴法院建议:政府管理部门应针对养老服务行业制定出更具操作性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明确细化相关各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监管,推荐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及其家属优先使用《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同时加大对北京养老服务网的宣传,推动养老服务合同线上网签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牢固树立老年人生命健康至上的理念,以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为宗旨,堵住在老年人生命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竭尽全力做好老年人养老服务安全保障工作。老年人及其亲属在履行养老服务合同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协助机构服务义务、善后义务、交费义务及向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的服务要求合理、合法义务;同时老年人及其亲属应不断提高依法处理问题和维权能力。
供稿:大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