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出于迅速回笼资金、增加客户黏性等原因,采取预收费模式运营。但有的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预收费等形式实施非法集资。民政部等七部门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为老人养老“钱袋子”再扎“安全绳”。
第一招: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
对养老服务费采取专项检查、抽查审计、风险监测等日常监管方式;对押金、会员费额外提出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意见同时明确,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20%。
第二招:对“一床多卖”、超长期限预收费、“退费难”等现象精准出招
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
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
第三招:严防养老机构商事行为异化为非法集资活动
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押金、会员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应当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存管银行。